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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德医风】医德医风教育宣传第九期——《关于医院工作人员收受“红包”问题的处理规定》发表时间:2025-08-18 09:14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加强医院精神文明和行风建设,杜绝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树立医院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18号)、《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卫办发〔2004〕13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1.医院工作人员收受“红包”不满2000元者,给予党纪警告处分(党员)和/或行政警告处分,年终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退还所有违规收入,个人医德考评为“一票否决”,通报批评。 2.医院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不满5000元的,予以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行政人员停职6个月),同时给予党纪严重警告处分(党员)和/或行政记过处分,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年终考核确定为不合格,退还所有违规收入,个人医德档案记录为“一票否决”,通报批评。 3.医院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予以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行政人员停职6个月),同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党纪留党察看处分(党员)和/或行政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职称低聘一级为期两年,扣除6个月绩效工资,年终考核确定为不合格,退还所有违规收入,个人医德档案记录为“一票否决”,通报批评。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和/或行政开除处分。 (1)医院工作人员收受“红包”超过10000元。 (2)医院工作人员主动索要“红包”者。 (3)有收受“红包”被两次以上(含两次)查实的。 (4)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五条 1.科室或医疗小组负责人按收受的总金额论处。 2.科室或医疗小组内的成员按实际收受的金额论处。 3.处理办法按上述第四条执行。 第六条 第七条 来源: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酒泉医院(酒泉市人民医院)制度汇编(党务类)第六章 行风管理制度 2024年2月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