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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医保患者门诊慢特病待遇保障过渡期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4-12-15 16:22


根据酒泉市医保局转发《甘肃省医保局关于统一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和认定标准的通知》酒医保发〔2023〕100号文件要求,现将过渡期门诊慢特病政策梳理如下:

01全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实行统一病种目录、统一认定标准、统一复审期限管理。其中,Ⅰ类为全省统一实施的病种,共63个,Ⅱ类为我市选择纳入实施的病种,共5个,由我市结合发病率特点及基金承受能力测算后统一确定。

02酒泉市新门诊慢特病政策未发布之前,暂定执行58个病种。病种限额执行老政策,复审期限、鉴定标准、病种目录执行省级新政策(详见《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认定标准及复审期限》)。

03自2024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中的“腰椎间盘突出”“颈椎病”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中的“椎间盘突出”不再申办。对2024年1月1日前已认定且未到复审期限的,待遇享受按照原政策执行,到复审期限后待遇自行终止。

04对居住在市域内,在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未实现直接结报的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可持处方、发票、费用清单、社保卡复印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手工报销。


备注:未涉及事项暂按老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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