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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微课堂】一文读懂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发表时间:2026-03-03 08:23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实践和理论创新,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重要遵循。“四种形态”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标本兼顾、宽严相济,体现“严管就是厚爱”,集“教育警醒、惩戒挽救、惩治震慑”于一体,是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的机制保障。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其中第七条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章。 2022年10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审查并通过了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报告中指出:要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开展经常性纪律教育,严格执行党的各项规章制度,综合运用“四种形态”,严肃精准追责问责。 “四种形态”具体内容 一是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二是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三是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四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一种形态 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适用情形: 1.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经初步核实或谈话函询,虽然无违纪事实,但是需要提醒、批评的; 2.虽然未发现违纪事实,或者反映的问题难以查证,但是,尚不能完全排除存在的问题可能性; 3.存在一定问题,虽不涉及违纪,但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或后果,需要提醒、批评的; 4.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或者由第二种形态转化,可免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的; 5.有问责情形,情节轻微,不需要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的; 6.综合考核考评结果较差,以及巡视巡查、考核考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需要提醒、批评的; 7.其他需要提醒、批评的问题。 处理方式:
第二种形态 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适用情形: 1.有违纪行为,需要给予纪律轻处分,或者单独给予组织调整的; 2.给予纪律轻处分,因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或者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需要给予组织调整的; 3.有问责情形,需要给予纪律轻处分、组织调整的; 4.诫勉谈话后,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需要督促纠正并给予组织调整的; 5.违纪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需要给予纪律轻处分、组织调整的; 6.经综合考量,有从轻减轻情节,需要由第三种形态转化为第二种形态处理的; 7.有一般违纪行为,需要给予纪律轻处分、组织调整的。 处理方式:
第三种形态 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适用情形: 1.有严重违纪行为,尚不涉法,需要给予纪律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 2.有问责情形,需要给予纪律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 3.经综合考量,有从重加重情节,需要由第二种形态转化为第三种形态处理的; 4.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经综合考量,有从轻减轻情节,需要由第四种形态转化为第三种形态处理的; 5.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纪律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 6.经司法机关判处轻刑或者单处附加刑,需要予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之外纪律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 处理方式:
第四种形态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适用情形: 1.因严重违纪涉嫌违法,需要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2.因问责情形涉嫌违法,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 3.经司法机关判处刑罚,需要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 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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