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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02-10阅读次数:8535返回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财社〔2014〕18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金管理,规范收支行为,强化财务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我们制定了《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

                                  2014年4月15日

 

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金管理,规范收支行为,强化财务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辖区内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三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账管理。该账户用于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收入和其他收入,同级财政安排和上级补助的各类资金及利息收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项经费支出等。

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预[2012]284号)规定,不得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缴收入缴入国库。

第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银行“基本户”。该账户用于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取得的医疗收入,包括:门诊收入、住院收入等;财政专户拨入的各项经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医疗卫生支出、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其他支出和待摊费用等必要支出。

 

第三章  上缴拨付

 

第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要实行以票管收,各项收入的取得,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第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须于次月5日前将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当年收入务必于12月25日前全额上缴。严禁坐收坐支。

第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出由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卫生(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财政部门核定。财政部门通过财政专户,分单位、类别支付。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办法实行预算管理。

第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提出预算建议数。经县(市、区)卫生(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批复。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收入预算应逐年适当增加且不低于上年水平;人员经费支出预算要严格按照核定的人员编制。

第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并报县(市、区)卫生(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进行绩效考核并参照考核结果安排补助资金。省上也将以此为依据,核定当年省级以奖代补资金。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类资金。年底结余资金,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可用于债务化解、设备购置、人员培训等。

第十四条  为充分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的积极性,经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卫生(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对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收入(不包括财政补助资金)超收部分,原则上可将超收部分的30%用于合理的绩效奖励、临聘人员工资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财务管理,做好会计核算,对所拥有的资产、债权、债务和年度收支盈余、亏损等依法履行管理责任,对单位收支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同时,各县(市、区)要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会人员的培训力度。所有财会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不得有无证上岗现象的发生。

第十六条  县(市、区)财政、卫生(卫生计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金的收支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收支实行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挤占、挪用、截留资金,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原《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甘财社〔2011〕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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