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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医院行风建设有奖举报办法

2013-01-17阅读次数:5237返回

 

酒泉市人民医院行风建设有奖举报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院工作的民主监督,鼓励群众举报医疗卫生工作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和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纪委行政监察室为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和奖励责任部门。

第三条  有奖举报坚持分级负责、有报必查的原则。

第四条  举报范围:

(一)非法采供血、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问题;

(二)拒绝为艾滋病感染者、艾滋病阳性孕妇和病人提供医疗服务的;

(三)在医疗卫生服务中收受红包、回扣、开单提成、乱收费等问题;

(四)开具虚假医学证明,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者;

(五)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其它各类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举报形式:

(一)以书面材料、电话形式;

(二)以来访形式;

(三)其它部门单位移转的举报线索。

第六条  举报奖励方式: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即可予以奖励,奖励对象仅限于实名举报人。凡不同举报人举报同一事件或同一对象的,只奖励最先举报的人。

第七条  举报奖励标准:按照举报线索的重要程度和对群众造成的危害程度,分别予以举报人50元至2000元的奖励。

第八条  举报要求及说明:

(一)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并尽可能详细、准确地提供举报内容及线索,以便于查处。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等到医院行政监察室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三)医院行政监察室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

本办法由酒泉市人民医院行政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6982233、6982235、6982229、6982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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