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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医院职工待聘、解聘、内退、退休管理暂行办法

2013-05-15阅读次数:156478返回

 

 

       为了加强医院人事聘任制度的管理,建立按市场经济机制进行人事管理、人员的聘任和流动,根据国发[1978]104号、甘人事[2000]78号和酒地医发[1997]14号、[2000]54号文件规定的精神,现制订酒泉地区医院职工待聘、解聘、内退、退休有关标准规定。

        一、   待聘

        待聘一是指各科室各岗位无编制和编外的人员。二是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出现重大差错或违纪违法等问题,被科室解聘的在编的正式职工。待聘人员均由原科室出据书面报告报医院。待聘人员要积极申请到有岗位编制的科室进行聘任,全院有空缺岗位而不应聘者为院内待聘,待聘期从待聘当日算起,待聘期分三个期限,第一个期限为3个月,只发给标准工资,自找岗位。第二个期限从第4个月到1年,只发给基本工资,自找岗位。第三期限从1年到2年。只发给本市区最低生活费(250元)交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托管,重新就业。2年后停发工资,按自动离职处理(即解聘)。

        二、   内退

       内退是指不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确因身体状况不能适应本职岗位工作的职工,由个人申请,医院批准,可提前内退。内退的前提是因身体状况不能适应本职岗位工作。实行内退的职工必须严格按政府有关伤、病、残鉴定规定,履行各种手续,由于视力、听力障碍、其它疾病引起的痴呆病、严重的心脏、肝、肾、消化道等脏器疾病、器官损伤、肢体损害等致使单项达到病残4级以上,或精神病、癫痫病、恶性肿瘤不能胜任岗位的,方可申请内退。内退人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按标准工资(不含各种补贴),连续工龄20年的发给标准工资75%;连续工龄15年以上不满20年的,发给标准工资70%;连续工龄10年不满15年的,发给标准工资的60%;连续工龄10年以下发给标准工资的40%,因身体问题不能坚持岗位工作或无科室聘用达两年以上职工,医院强行执行内退或退休。工龄计算是按正式进岗起连续工作至离开岗位的时间为连续工龄时间;中间有1年以上间断时间,不能按连续工龄计算。

       内退人员不参加职工的调资调级。到达规定 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三、   退休。

       退休是指按照国家退休年龄、工龄正常退休和提前五年退休的职工。一是对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需要个人申请,由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二是对确因身体状况不适应和不能再继续担任岗位工作的,可提前病退,(其病退标准按有关伤、病、残鉴定标准条例执行)。可由个人申请,经医院批准,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提前退休待遇按正常规定办理,提前病退的条件有两个:一个是连续工作30年以上的在编职工;第二个是男年满55岁,女年满50岁以上,工作年满20年以上的在编职工。需延长退休的高级专家,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办理。

        四、   此规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实行,以前与本规定不同的规定终止,以本规定为准。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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