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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事业单位卫生技术系列内部等级 岗位任职条件(试行)

2013-03-31阅读次数:44690返回

 

甘肃省事业单位卫生技术系列内部等级

岗位任职条件(试行)

       根据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5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8]66号)和甘肃省人事厅《关于按系列(专业)制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通[2007]12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卫生技术系列实际,制定本任职条件。

       一、内部等级岗位设置和岗位名称

       我省卫生技术系列内部等级岗位共分13个等级,包括高、中、初级3个层级岗位,高、中、初层级岗位内又分不同等级岗位。

       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分4个等级,名称分别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由高到低依次分别对应通用的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副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名称分别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 由高到低依次分别对应通用的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名称分别为: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由高到低依次分别对应通用的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其中,助理级岗位分2个等级,名称分别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由高到低依次分别对应通用的专业技术十一和十二级岗位;员级岗位1个等级,名称为医(药、护、技)士岗位,对应通用的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二、基本条件

       竞聘卫生技术系列内部不同等级岗位,在现等级岗位上,除必须具备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卫生技术系列相应层级岗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在现等级岗位上,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医德考评必须纳入年度考核中,凡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年度考核结果应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三)在临床、口腔、公共卫生、中医、中西医结合、针灸、藏医、蒙医及各类医学诊断专业医师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类别医师执业证书;在护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三、业绩条件

       业绩条件是指竞聘卫生技术系列内部等级岗位时,在现等级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必须具备的专业技术业绩要求。包括:重大业绩和突出业绩。对内部等级岗位的重大业绩和突出业绩条件要求不同,必须符合内部等级岗位各自的要求。

       四、各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

       (一)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

       特级主任医 (药、护、技)师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任职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二、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

       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基本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

        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等一二等奖。其他人员至少要符合下列第1条业绩2项,或第1条业绩1项、第2条业绩2项,或第2条业绩4项。

        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第1条业绩1项,或第2条业绩2项。

        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取得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具备竞聘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任职条件资格。

        1.重大业绩

       (1)作为前5名获奖人,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等一二等奖;或作为前3名获奖人,获上述国家级三四等奖、省部级一二等奖。

       (2)获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省科技功臣奖,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入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公示名单的专家、学者。(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2.突出业绩

       (1)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定额内人员。

       (2)主持(前2名)完成2项列入国家部委和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部门下达的重点或大型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3)主持(前2名)完成未列入省计划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填补了省内空白,为单位创经济效益80万元以上(以单位收款收据为准);或获省优秀新技术、新产品一二等奖。

       (4)主持(前2名)完成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成立了该新专业、新学科的专门机构(含单位内设部门),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填补了省内空白,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5)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4项,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认可。

       (6)主持(前2名)制定了由国家颁布(以文件为准,下同)的行业标准l项;或省上颁布的地方标准2项(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7)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了有重要科学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或主编(排名第一)公开出版了全国性或省级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撰写部分专著或译著不少于10万字、教材不少于12万字(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8)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执笔人、通讯作者(以期刊中署名为准),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不含增刊、副刊、专刊,下同)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世界著名检索刊物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引文索引)上收录1篇以上。

       (9)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成果(包括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团队和学生参加竞赛),在全国本专业竞赛、考评中获一二等奖或取得名次。(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0)被评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甘肃省优秀专家、甘肃省名中医称号,白求恩奖章、南丁格尔奖章获得者,省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或获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获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三)一、二、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

       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基本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

       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第1条业绩1项,或第2条业绩2项。

       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第2条业绩1项。

       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具备竞聘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任职条件资格。

        1.重大业绩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等一二等奖;或作为前3名获奖人,获上述国家级三四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

       (2)获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省科技功臣奖,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入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公示名单的专家、学者。(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2.突出业绩

       (1)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三四等奖,市厅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或2次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

       (2)主持(前2名)完成2项列入国家部委和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部门下达的重点或大型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显著效益。

       (3)主持(前2名)完成未列入省计划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为单位创经济效益80万元以上(以单位收款收据为准)或获省优秀新技术、新产品一二等奖。

       (4)主持(前2名)完成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成立了该新专业、新学科的专门机构(含单位内设部门),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填补了省内空白。

       (5)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5项,其中至少1项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认可;或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

       (6)主持(前2名)制定了由国家颁布(以文件为准,下同)的行业标准l项;或省上颁布的地方标准2项(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7)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了有重要科学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或主编(排名第一)公开出版了全国性或省级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撰写部分专著或译著不少于10万字、教材不少于12万字(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8)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执笔人、通讯作者(以期刊中署名为准),在世界3300种著名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9)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成果(包括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团队和学生参加竞赛),在全国本专业竞赛、考评中获一二等奖或取得名次;或获全国三等奖、全省一二等奖2次。(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0)被评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南丁格尔奖章获得者,省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或获市州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学术技术带头人,市州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市州党委政府、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2次(或其中2个)。(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1)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正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或受聘为国家级学术刊物编委;或受聘担任卫生部专家委员会委员。(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四)一、二、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

       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基本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

       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第1条业绩1项,或第2条业绩2项。

       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第2条业绩1项。

       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取得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具备竞聘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任职条件资格。

        1.重大业绩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市厅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

       (2)被评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南丁格尔奖章获得者;或获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2.突出业绩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级优秀新技术、新产品奖,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三四等奖1项;或作为主持人(前2名)获县(市、区)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

       (2)主持(前2名)完成列入国家部委和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部门下达的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l项,通过省市级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3)主持(前2名)完成未列入省计划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市州组织的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为单位创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以单位收款收据为准)。

       (4)在市州、省直厅局系统内主持完成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成立了该新专业、新学科的专门机构(含单位内设部门)。省直单位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市州单位经市州业务主管部门认定,达到市州先进水平。

       (5)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实施后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认可;或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

       (6)主持(前2名)制定了由省上颁布的地方标准1项。(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7)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了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主编(排名第一)公开出版了本专业全国性或省级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撰写部分专著或译著不少于6万字、教材不少于10万字(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8)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执笔人、通讯作者(以期刊中署名为准),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专刊、副刊,下同) 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市州属单位和兰州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4区属单位3篇,其他县属单位2篇。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9)被评为市州劳动模范;或获市州政府和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市州党委政府、省卫生厅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或2次获县委县政府、市州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0)担任省级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正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理事;或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或受聘担任卫生部专家委员会委员。(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五)一、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

       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基本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其他业绩突出。

       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取得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具备竞聘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任职条件资格。

       (六)医(药、护、技)士岗位

       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取得医(药、护、技)士任职资格的人员,具备竞聘医(药、护、技)士岗位任职条件资格。

        五、有关问题的规定和说明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使用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省、市州人事(职改)行政部门审定的有资格通知权的人事(职改)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所发的任职资格文和资格证原件为准。

       2.取得小范围有效(兰外有效、单位有效)任职资格的人员,流动到要求大范围有效(全省有效)任职资格的单位,在未取得大范围有效任职资格前,暂按下一层级岗位认定内部等级岗位。

       3.未经各级人事(职改)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有效资格,不作为认定内部等级岗位的依据。

       4.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使用过或超过部分的业绩条件,不作为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再次竟聘高一等级内部等级岗位的条件重复使用。

       (二)现等级岗位计算

       1.现等级岗位从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岗位等级后,按人事管理权限聘用、变更合同内容或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之月起计算。

       2.在首次岗位聘用时,本任职条件中的“现等级岗位”是指现任职务。从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按人事管理权限正式聘任的聘文时间为准计算。

       (三)重大业绩和突出业绩计算

       1.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取得的重大业绩和突出业绩,除注明不累加计算的业绩条件外,其他业绩条件计算够1项条件后,超过部分的业绩可累加计算。但竞聘取得高一等级岗位后,之前超过部分的业绩不再累加到下次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业绩中计算。

       2.高等级岗位落聘到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再次竞聘原高等级岗位时,其原竞聘高等级岗位使用过的业绩,可作为再次竞聘原高等级岗位的业绩条件使用。

       3.同一成果(项目、著作、译者、教材等)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显著等,只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同一先进称号也不重复计算。

       4.专业技术人员在业绩条件要求不同(条件高低、数量多少等)的单位之间流动,其业绩条件要按新单位的要求重新计算。

       (四)合作成果计算办法

       1.获奖项目参加者按下表计算比例:

       获奖级别 项目参加者各自所占的比例(%)

第1名 第2名 第3名 第4名 第5名 第6名 第7名 第8名以下

国家级一二等奖 100 100 100 100 100 90 80 依次递减10

国家级三四等奖省部级一二等奖 100 100 100 90 80 70 60 依次递减10

省部级三四等奖市厅级一二等奖 100 100 90 80 70 60 50 依次递减10

市厅级三四等奖县区级一等奖 100 90 80 70 60 50 40 依次递减10

       2.鉴定项目参加者按下表计算比例:

项目级别 项目参加者各自所占的比例(%)

第1名 第2名 第3名 第4名 第5名 第6名

国家级 100 100 80 60 40 20

省部级 100 100 80 60 40 20

市厅级 100 80 60 40 20

       3.合作项目按上述办法计算比例后,本人所占比例只有达到或超过100%时,才能计算为完成1个项目。高等级项目可以和低等级项目合并计算为低等级项目所占条件。

       4.合作论文第一作者按1篇论文计算,其他人员不再计算比例。其中明确撰稿执笔人和通讯作者的,执笔人和通讯作者按1篇论文计算,其他人员不再计算比例。

       5.合作论著、教材等第一主编按100%计算,其他人员按以下办法计算:

       (1)注明各自完成章节内容的,按实际完成部分计算。

       (2)末注明各自完成章节内容的,除去第一主编撰写不少于1/4的内容外,其他人员和剩余内容按以下比例计算:

不包括第一主编合作人数 除去第一主编1/4以上内容外其他人员各自所占比例(%)

第1名 第2名 第3名 第4名

2 60 40

3 50 30 20

4 40 30 20 10

     (3)本人完成部分不够计算100%条件,但达到或超过3万字以上者,可按1篇相应级别论文对待。

      (五)关于获奖项目和先进称号

       1.本条件所列科技奖项,包括经科技部和省科技厅同意设立的同等规格同等级别的奖励。如未分等级,原则上按同级三等奖计算。我省与卫生技术及中医药专业有关的科技奖项特指以下几类:

       (1)省部级:中华医学科技奖、中华预防医学科技奖、甘肃省科技进步奖。

       (2)市厅级:甘肃医学科技奖、甘肃省皇甫谧中医药科技奖、甘肃省药学发展奖,以及各市州政府科技进步奖。

       (3)县区级:各县(市、区)政府科技进步奖。

        2.集体奖项和先进称号中未明确个人地位和作用的,不能作为个人条件使用。

        3.本条件中的“先进称号”是指因专业工作成绩突出,在某一行政区域或行业系统授予的常设综合性先进称号,包括同等规格同等级别的称号,如文件中明确“享受x x x待遇”的称号。凡授予的单项工作先进称号,如计划免疫先进、艾滋病防治先进、职业病防治先进等,降低一个等级对待,即省部级按市厅级、市厅级按县区级对待。

        4.参加援助马达加斯加医疗队的卫生技术人员,荣获马达加斯加国家“军官勋章”或“骑士勋章”的,比照荣获省部级专业技术先进称号对待;荣获“模范医疗队员”的作为厅级先进工作者对待。

        (六)关于论文

        1.本任职条件中的论文是指在相应学术期刊正刊发表的论文。增刊、副刊、专刊上发表的论文,降低一个等级对待,即国家权威期刊的增刊、副刊、专刊上发表的论文按省级论文对待。

        2.获奖论文不能按获奖项目对待和折算计分,但可以计算1篇同等级别论文。

        3.论文中的其他要求及刊物级别的认定,暂按《甘肃省评定职称中论文要求及刊物级别认定试行办法》(甘职改办[2004]7号)执行。

        (七)本任职条件的使用

        1.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认定内部等级岗位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要对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务以来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其中,年度考核均须在合格(称职)以上;基本情况和业绩,要对照本任职条件规定,按甘人发[2008]28号附件二《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认定试行办法》进行考核,符合什么岗位条件,就认定什么岗位。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竞聘上岗,本任职条件作为竞聘上岗的条件之一使用。

        2.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转入正常化后,本任职条件只作为竞聘上岗所有条件中的条件之一使用。

        3.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系列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按《甘肃省事业单位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系列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甘人发[2008]38号)执行。

        (八)其他问题

       本任职条件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未作规定的其他问题按甘人发[2008]28号文件附件三《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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