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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医院放射性 (放射源)污染应急处理预案与防护措施

2013-03-31阅读次数:4932返回

 

酒市医发〔2010〕16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国家对放射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和报告、立案制度的原则,必须在24小时内对初步确诊的3级放射事故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2级以下的事故报告省级卫生部门和公安部门。

      2、3级事故以口头方式报告时,必须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累人数、当地处理、患者的严重程度,并报告通讯地址、邮编、电话号码、传真号及主要联系人的手机号码。

      放射事故年度报告按统一制定的“中国卫生监督统计报表”和“事故卫生监督测年报表”格式报告。

       4.报告内容

      (1)事故单位和人员的事故报告。

      (2)调查事故的证明取证材料。

      (3)事故的技术材料。

      (4)事故的危害影响评价。

      (5)受辐射人员的健康检查和疾病治疗的有关材料。

      (6)填写“放射报告报告表”,“放射事故阶段报告”、“放射事件登记”。

       二、调查和处理

       1.接到报告后有关人员应迅速到达事故现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领导及相关专业人员应携带与处理事故有关的应急器材,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

       2.确定事故性质,对放射事故还是核事故,是哪一级事故,受辐射人员的基本情况;目前人员的身体损伤程度等,并采取相应措施。

       3.为保证放射事故和核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健康安全,要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应通过直读式剂量计了解自己累积剂量。

       4.对事故区内参与抢救和执行任务的有可能遭受大剂量辐射人员,应配备报警式个人剂量计,对可能遭受严重放射性污染人员,应间隔持续监测他们体表和眼袋的污染水平,以防止烧伤,根据实际需要应急工作人员应佩戴两个量程的个人剂量计。应急工作人员中应有专门剂量监测人员。

       5.对突发的大型3级核事故救助人员和广大居民应尽快服用稳定性化合物如碘化或碘酸钾,以减少甲状腺损伤。

       6.对2级以下丢源事故应尽快组织当地防护人员查找丢失放射源。并根据辐射源强度和受辐射人员的多少,逐级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

       7.凡接触放射源的人群都必须进行剂量估算和医学检查。

       8.对辐照装置发生卡源、误入辐射室等事故的单位,应立即停止工作,组织核物理、防护专家参与事故处理的全过程。并对受辐射人员立刻送医院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外周血象,淋巴细胞镜下核计数、受辐射剂量较大的做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分析,并估算剂量。

       三、资料整理与分析

       当核辐射事故发生时,应合理、司靠地估算出人员受辐射剂量。事故剂量估计目的和意义在于:查明事故受辐射者的辐射剂量是否越过剂量当量限值,若越过这个限值,是否给予相应的医学处理,根据受辐射剂量,预计可能出现的效应和病情程度,为确定治疗方案提供参考,总结事故的经验教训,为减少和防止事故发生,提高处理事故的能力。

     (一)一般核事故按照ICRP第28号出版物对应急和事故受辐射工作人员处理原则和一般程度,对事故外辐射个人剂量进行估算时,视受辐射剂量的大小,一般分为3个级别。当受辐照剂量较低时,可大大简化剂量估算的程序:只有当剂量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的5倍以上时,方有启动3个程序阶段的必要。

       1.第1阶段(辐射后0—6h)

     (1)收回并处理事故受辐射人员和在场者的全部个人剂量计。

     (2)检查并登记事故现场附近的固定或记录仪表的资料。

     (3)若未佩戴个人剂量计,应尽快收集可供测量的事故剂量的样品佩戴物、事故现场的材料。如生物样品。

     (4)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受辐射条件,应详细地听取事故受辐射者和在场者的叙述并模拟事故受辐射条件。

     (5)做出初步剂量估算,对人员受辐射均匀程度和大剂量局部照射的部位作初步评价。

     (6)事故调查中,应详细记录,必要时录音和拍照,事故现场要尽量加以保护,以便索取剂量估计的有关证据。

       2.第2阶段(7—71h)

     (1)进一步分析第1阶段调查的资料和全部剂量资料进行复查,对尚不够清楚、遗漏或有矛盾之处必要时做事故模拟。

     (2)有条件时进行事故后测量。

     (3)比较物理剂量、生物剂量和临床表现是否大致相符,对不均匀照射的骨髓型急性放射病的剂量范围最好能给出造血干细胞活存份额计数等效剂量的初步结果。

     (4)给出局部受到大剂量照射的资料,并密切注意受辐射的皮肤反应。

     (5)对物理剂量的初步报告作必要的修正,并给出再评价剂量水平和初步的剂量分布资料。

       3.第3阶段(受辐射72h以后)

     (1)比较物理剂量与染色体畸变的分析,淋巴细胞微核分析,生物化学指示剂分析血象变化等所估计的剂量,以及临床表现进行对照分析。

     (2)有必要时进一步做事故模拟测量。

     (3)对人体模型的剂量测量进行处理和分析。将第2阶段的剂量报告与少体模型剂量结果进行比较,必要时应复核和复测。

     (4)给出受辐射者的最终报告,其中包括体内剂量分布、主要器官的平均吸收剂量,有效剂量当量,造血千细胞活存计数等效剂量等,还应给出事故现场的详细报告。

     (5)结合物理剂量工作,对剂量估算的可靠性进行评估。   

     (二)大型事故迅速查明事故特性、释放途径、释放出放射性核素的活度和组分等,按预先制定的程序计算,应在2—4小时内上报环境剂量的初步结果。

       1.迅速按应急计划开展事故原因、外环境辐射水平监测。

     (1)根据各种监测结果,对初步剂量报告进行修正,并在24小时内提出可靠剂量报告和对未来剂量变化的预测。

     (2)释放终目前,应继续不断地修正剂量报告。

     (3)分类诊断的物理剂量工作

     (4)进入事故现场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仪,剂量测度人员要对现场进行剂量器测。

       2.离开事故现场的人员应逐一询问受辐射情况,进行污染测量,收回个人剂量计并及时测量。对未佩戴个人剂量计和虽已佩戴但剂量已经超过其量程的人员,应按工作环境的操作情况估计剂量,尽量收集可供剂量测量的现场物品和随身携带的样品,登记保存并及时测量。

     (1)事故后的物理测量工作

     (2)医疗救治部门收治的患者可以参照一般核事故的救治程序进行剂量估

     (3)事故后的物理测量工作。

     (4)继续做好环境剂量监测,必要时可扩大测量范围和内容。

        3.为事故现场内外的放射性污染提供剂量资料\

     (1)收集环境资料和可供剂量测量的物品,以便对工作人员和公众成员受辐射剂量进行估计。

     (2)对事故现场内、外的工作人员和公众给出个人剂量和集体剂量当量进行估计。

     (三)事故受辐射条件的确定  根据事故的来源,可以确定内照射、外照射或两者兼有的照射,电离辐射的种类也要查清,在进行外照射事故个人剂量估计时应掌握以下有关资料。

        1.辐射场的性质。

        2.人员受辐射条件。

        3.受辐射的几何条件,包括受辐射者离源的距离、体位姿态、人员活动情况、周围物体的屏蔽散射等。

        4.人体受辐射的方式,应区分是全身或局部,均匀或非均匀,一次或分次,大剂量、高剂量率急性照射,小剂量、低剂量率慢性照射等。

        5.受辐射时间,一般应根据受辐射情况严重程度,询问受辐射者或查看仪器上的时间记录,或询问一起工作受辐射剂量较小者,在辐射事故剂量估计时间性非常重要.要尽量做到准确。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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