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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监督员相关制度

2014-04-24阅读次数:4218返回

社会监督员的职责

(一)了解宣传医院行风建设重点工作、重点任务及医疗卫生行业的相关政策。 

(二)收集并向医院反馈病人及其家属、社会各界人士对我院医疗质量、服务态度、医德医风、医疗收费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三)深入病房、门诊等窗口科室(岗位)调查了解医院的行风状况,将病人反映的意见或投诉,及时向医院反馈,由医院调查核实,亦可在向医院反馈后自行进行必要的查访核实。

(四)根据医院的安排要求,参加行风评议、问卷调查、明查暗访等有关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社会调查等工作,并每季至少向医院反馈一次意见,积极为医院行风建设建言献策。

(五)承办医院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社会监督员的权利

(一)有权了解医院开展行风建设工作情况。 

(二)接到群众对医务人员及其他职工违反规章制度情况的反映,有权向有关科室和个人咨询、核实情况,医务人员及其他职工不得推诿拒绝。 

(三)对在行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医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随时通过电话、信函、邮件或上门的方式向医院党委办公室反映。 

(四)对所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有知情权。 

(五)有权对全院干部职工履行职责和行风建设情况进行评议,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报复 

社会监督员的义务

(一)遵守医院有关规章制度,不以权谋私,不接受任何医院个人的吃请或收受好处。 

(二)关心医院行风建设工作的开展情况,经常主动了解社会各界对我院医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向医院反映。 

(三)监督检查中,未经医院同意,不向社会发表表态性处理意见、接受新闻媒体相关采访,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不传播、不发布负面言论。 

日常管理

(一)社会监督员在聘期内因健康、迁居外地等原因不能胜任监督员工作的,医院予以解聘,作废其聘书,并择期补聘。

(二)社会监督员到医院开展行风建设明察暗访活动的,应与医院党委办公室取得联系。 

(三)建立医院与社会监督员沟通、联系机制,每年不定期召开至少两次座谈会,就医院近阶段行风建设情况与社会监督员进行交流,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四)建立社会监督员反映问题的落实、反馈机制。医院党委办公室及时调查、核实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五)医院为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方便,监督员可凭行风监督证出入医院的有关部门进行了解调查,被访问的科室或个人应积极配合。 

(六)社会监督员所做的工作属义务性社会活动,查访所需费用由医院提供,实行申请补助制度。 

(七)若发现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损害医院形象等不良行为的,医院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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